聚众扰乱了交通秩序罪的犯罪构成界定是怎样的

根据以上内容,骆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:
1、客体要件。
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场所秩序或交通秩序。
2、客观要件。
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扰乱公共场所或交通秩序,情节严重的行为。
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通常包括在公共场所聚众拥挤、起哄闹事;在人群集结地进行煽动性讲演游说,静坐示威;冲击会场、影剧院、展览会、运动场等公共场所;围攻、殴打公共场所维护秩序的治安管理工作人员,严重妨害社会正常生活或者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。
3、主体要件。
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。
凡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。
但只能是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、交通秩序的首要分子,即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、策划、指挥作用的分子。
对于一般参加者,应追究其行政责任,不以本罪论处。
4、主观要件。
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。
行为人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交通秩序的目的,一般是制造事端,给有关机关、部门施加压力,以满足其某些无理要求。